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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浏览量:3520 日期:2022-04-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云南省环保产业的发展,规范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促进协会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环保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自愿性标准。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为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开展标准化日常管理与协调,团体标准的提案受理、立项审核、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

第四条 协会标准主要包括一下类别:

(一) 环境保护产品标准,如仪器、设备、材料、药剂、环境信息产品、其他环境保护与环境友好产品,以及相关的检测和试验方法等;

(二) 环境保护工程与技术标准,如环境保护工程与设施工艺、设计、建设的规范和规程等;

(三) 环境服务标准,如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性能评价、风险评估等;

(四) 环保人才评价标准;

(五) 行业自律、公平竞争与诚信建设准则等。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现国家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和产业政策;

(二) 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 优先支持符合环境保护发展方向、促进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 以科技研究成果、工程应用经验和测试数据为依据,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五)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于国家、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六) 能够体现技术先进性和通用性;

(七) 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来源以自筹为主,可接受组织和个人资助。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和复审等,如未通过或者进行前一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八条 会员单位、协会内部均可申请团体标准的立项,提案材料包括:

(一)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二) 标准编制大纲;

(三) 产品和技术类标准还应提供已鉴定或验证的材料、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及其应用情况和效果等材料;

(四) 标准实施后将产生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节 立项

第九条 在收到提案申请后,协会秘书处组织对申请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日。若未通过论证,则通知标准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条 团体标准通过立项论证后,由协会发布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一条 原则上,由提案发起单位负责组建标准编制工作组,组织实施标准的起草工作。协会内部提出的立项可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起草单位由会员单位认领并通过协会秘书处许可。

第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标准编写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标准的编写应有《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 标准编制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等;

(二)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说明;

(三) 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及与国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说明;

(四) 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五) 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六)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七) 废止现行团体标准的建议;

(八) 涉及的著作权、专利信息;

(九) 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等。

第四节 标准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发起单位向团体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30日。

第十五条 发起单位归纳整理《团体标准意见汇总表》,起草单位根据修改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

第五节 审查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召开团体标准审查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专家组由该团体标准涉及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 5 人,并且为单数。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在单位专家不能参与表决。评审须有审查专家组成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 标准提出单位将团体标准材料提交至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确认后提交审查。审查材料应包括:

(一)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申请表(见附件3);

(二) 标准草案送审稿;

(三) 标准编制说明;

(四) 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 其它有助于说明标准情况的材料。

第十八条 会议审查时应形成由审查专家组共同签署的《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审查意见书》(见附件4),并附参会单位和人员名单。

第十九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经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方可批准发布。会议审查没有通过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撤销。

第六节 批准发布

第二十条 批准后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发放标准号,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布。

协会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号(T)、社会团体(YNAEPI)、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

第二十一条 制修订协会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七节 复审

第二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复审,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三条 复审可以采取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协会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填写《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见附件 5)”。

第二十四条 复审结论应给出该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需要修改及修改意见少于两条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标准代号不变;

(二) 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应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等的要求,启动制修订程序,修订的团体标准发布时类别号、顺序号不变,年代号变更为批准发布时的年号。

(三) 对于经审查确认无存在意义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其标准代号原则上不得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复审结果应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归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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