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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浏览量:204 日期:2025-0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范团体标准经费使用,保证团体标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团标经费”)是指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工作的专项工作费用,团体标准工作主要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环节开展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经费来源和收费标准
第三条 团标经费来源以团体标准提出单位自筹为主,可接受组织和个人资助。
第四条 收费标准以团体标准提出单位提出的经费预算为依据,具体经费视团体标准工作的复杂程度、工作量,由双方协商、审核后,签订协议约定权责。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团标经费原则上由协会统一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条 团标经费本着专款专用、节约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合理规范使用。
第七条 团标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团体标准前期调研、论证及立项审查;
(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资料查找、购置、翻译和跟踪采用;
(三)团体标准起草、征求意见、试验(调研)验证、技术审查;
(四)团体标准的审批、备案、发布、公告和复审;
(五)团体标准文本的印刷制作;
(六)团体标准的出版、宣贯、推广以及外文翻译;
(七)对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
(八)与团体标准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团标经费的开支项目包括资料费、设备费、试验(调研)验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费、技术咨询费、出版印刷费、宣传推广费、其他费用等。具体如下:
(一)资料费:主要包括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需要支出的书刊、资料、复印等费用,购置、翻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等文本或软件资料等必须支出的费用。
(二)设备费:主要包括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购置或租赁试验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三)试验(调研)验证费:主要包括团体标准工作中必须进行的试验(调研)、测试、分析及复核所发生的费用。
(四)差旅费:主要包括在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按规定支出的人员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公杂费等费用。
(五)会议费:主要包括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为进行研讨、论证、协调等而召开相关的会议,按规定开支的会议场地和设备租用费、物料费、餐费等。
(六)劳务费:主要包括按规定支付给参加团体标准的起草、汇总整理、审核、翻译及管理等方面人员的劳务费用。
(七)专家费:主要包括团体标准咨询、评审等按规定支付给聘请的专家费用。
(八)技术咨询费:主要包括在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提供专业知识服务、市场调研与分析、建议与解决方案制定等发生的费用。
(九)出版印刷费:主要包括团体标准出版和文本印刷时所支出的费用。
(十)宣传推广费:主要包括推动团体标准实施进行宣传推广所发生的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指与团体标准工作直接相关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时因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没有完成,团标经费可以退回原单位;由于团体标准起草单位或起草人造成的知识产权等原因被撤销或终止的,原则上由造成失败责任方承担团标经费已发生的成本,剩余经费予以退还。
第十条 团标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责任和权益
第十一条 鼓励团体标准制修订单位及相关单位或个人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二条 出资支持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或个人在团体标准申报立项、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中具有优先地位。
第十三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及收益归协会所有。
第十四条 为保障团体标准的质量和公信度,协会有权推荐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参编单位和编写人员参与本标准制修订并署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第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