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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申投诉管理制度
来源: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浏览量:194 日期:2025-0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与团体标准有关的申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过及实施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团体标准相关内容、制修订程序、实施效果等方面提出的申投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申诉,是指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相关组织和个人受到协会所作决定的直接影响时提出的异议。
本制度所称投诉,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对工作人员或者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四条 处理申投诉遵循开放、公平和透明原则。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申投诉事项,申投诉的渠道和方式应通过协会官网等形式公开。
第二章 申投诉权限
第六条 社会各方有权对以下内容提出申投诉:
(一)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的不公或违规行为;
(二)团体标准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或不合理的;
(三)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申投诉应当基于事实,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不受理匿名申投诉。
第八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投诉,协会秘书处不予受理:
(一)申投诉内容不属于协会团体标准工作活动范围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或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
(三)同一申投诉事项已被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处理完毕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而当事人未能依法提供相应授权或许可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协会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投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申投诉材料。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收到申投诉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告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第十一条 对符合受理的申投诉事项启动调查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受理申投诉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申投诉处理调查组负责该事项,调查组主要由协会负责人、行业领域专家、标准化专家等组成,且不得与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申投诉处理调查组全面收集相关信息和证据材料;
(三)调查过程应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由申投诉处理调查组提交调查结果至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协会团体标准工作决策机构审议。
第十三条 经协会团体标准决策机构审议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协会秘书处及时将最终决定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官网等公开渠道对外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对于申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以上办理期限。
第十七条 在处理申投诉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协会秘书处可以终止对申投诉的处理:
(一)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第八条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的;
(二)当事人撤回申投诉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处理的;
(五)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对申投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对申投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