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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来源: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浏览量:191 日期:2025-0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实施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知识成果的合理利用与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商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著作权(版权),是指协会组织、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力。
本制度所称专利,是指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引用或参考的相关专利。
本制度所称商标,团体标准制修订及实施过程中所要用到的协会、起草单位等组织的标志。
第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遵循尊重知识、鼓励创新、平等协商、合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管理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管理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著作权归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所有,未经协会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制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文本明确署名起草单位及起草人。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鼓励起草单位将专利融入标准,禁止设置技术壁垒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第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起草单位应尽早披露自身及关联拥有的必要专利,尽早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鼓励没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第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应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参照GB/T 20003.1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商标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需用到协会、起草单位等组织的标志时,需经过标志拥有权限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商标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过程中,因知识产权引发的知识产权争议,协会倡导双方友好协商、调解一致。
第十四条 若协商、调解不成,争议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