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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浏览量:5400 日期:2022-04-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估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促进高、新环境保护技术在环保产业中的推广应用,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并为环保技术持有者改进、提高技术水平和为用户选择环境保护技术提供技术参考,结合我省环保产业实际,特制定本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评价(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是指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并依靠行业专家对技术成果的政策符合性、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特点、技术水平、应用价值与效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得出科学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评价范围包括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具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在以上范围内。
第四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作为评价机构,具有组织实施评价业务的能力,能独立接受评价的委托;评价工作由综合部管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评价原则
第五条 依法评价原则
有关各方应当遵循本办法,遵守评价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六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评价咨询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时不受组织方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 评价咨询专家在提供评价意见的过程中,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结论,都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 协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不得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第七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章 申请评价的条件
第八条 委托评价的科技成果类别应为:
(一)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
(二)环保产品类应用技术成果。
第九条 委托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委托评价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明确;
2、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及技术发展方向,应用前景较好;
3、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产品和技术在同类技术中具有一定的特色和先进性。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讯评价形式。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方按本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对符合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向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提出评价申请,双方签订《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评价协议书》,委托方按协议书规定向协会预付一定比例的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外,委托方还应提供以下评价材料:
1、委托方基本情况介绍;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拥有技术(产品)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与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承诺和声明;
4、技术研发报告及技术介绍;
5、经济、环境效益分析报告;
6、查新报告;
7、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8、产品执行标准及在主管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产品类科技成果评价需提供);
9、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产品类科技成果评价需提供);
10、主要用户目录及两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11、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协会组织初审申报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通过初审后,协会组织确定评价形式并通知委托方。
第十五条 协会组织相关方进行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委托方按协议书规定补齐应付的全部技术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 协会向委托方提交评价报告。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委托方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召开专家评价会时,将完整的符合数量要求的整套材料提交会议;委托方应如实介绍有关技术情况并回答专家问询的问题。
第十九条 协会按相关技术保密要求,不得泄露评价活动相关资料给第三方。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按评价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协议书中约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