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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浏览量:7610 日期:2022-04-06

  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环保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行为,提高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的投资效益,推动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能力开展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能力评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的能力(包含硬件、技术水平、管理能力、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条件)。

第三条 能力评价范围为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具体包括:污染源调查、流域区域规划及方案编制、项目分析与可行性研究、污染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编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风险评估、排污许可技术咨询、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境保护税申报、清洁生产评估、环境综合服务(环保管家)咨询、环保专项资金申报与验收、生态环境规划与政策研究、环保标准与规范制定、生态环境调查与统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环境信息系统开发及应用、节水及雨水方案编制、效果评估、碳排放技术咨询、其他环保咨询。

第四条  能力评价是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的第三方评价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会员单位的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能力评价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会员单位均可自愿申请《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咨询证书》”),能力评价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咨询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两种类型。正式《咨询证书》等级分一、二、三级三种等级,临时《咨询证书》设临时二级、临时三级两种等级,临时证书不设一级。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为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具备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能力。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一级”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近三年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单项合同额不低于50万元的与申报专业对应的环境保护专项技术服务,或累计承担项目不少于40项,且累计合同金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

(三)具备不少于15名与从事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类别相关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名,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人员6名;

(四)具有较完备的试验、检验条件;

(五)具备较强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六)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七)从事环保行业多年,在行业中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二级”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近三年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单项合同额不低于20万元的与申报专业对应的环境保护专项技术服务,或累计承担项目不少于20项,且累计合同金额累计不低于200万元;

(三)具备不少于8名与从事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类别相关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人员4名;

(四)具有一定试验、检验条件; 

(五)具备一定的自主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

(六)具备较为健全的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能力评价“三级”等级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近三年独立承担过两项以上单项合同额不低于5万元的与申报专业对应的环境保护专项技术服务,或累计承担项目不少于10项,且累计合同金额累计不低于50万元;

(三)具备不少于5名与从事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类别相关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或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人员2名;

(四)具备满足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需要的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二级、三级能力评价等级,但尚无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业绩的单位可申请对应级别能力评价临时《咨询证书》(临时能力证书不设一级)。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填写《云南省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一)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A4纸双面打印,胶装成册,送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综合部:

(一)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固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

(三)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高校毕业证、劳动关系证明等复印件;

(四)试验、检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单位在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方面的管理制度、规定或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复印件;

(六)申请正式《咨询证书》的单位必须提供近3年相应业绩要求的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业绩证明材料。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项目合同复印件;2、项目完成证明(包含但不限于批复意见、备案回执、项目业主意见)复印件;3、项目业绩成果的封面页、目录页以及签署页复印件;4、每个申报专业至少提供一个服务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其余资料备查;

(七)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临时《咨询证书》,可不提供第(六)项资料。

第十三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造册,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四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邀请有关专家及部门管理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视情况可将现场核查与评审同时进行),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报送会长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通过后,向经评审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颁发《咨询证书》,并在协会官网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并向未获批准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章  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咨询证书》是环保企、事业单位已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能力的证明,可在承接业务及广告宣传中使用。

持证单位在承接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业务时,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正式《咨询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期满前三个月,可申请复评。复评时,可以根据业绩提升或降低能力证书等级。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复评的,《咨询证书》作废。

第十九条 临时《咨询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可申请转正或延期;延期次数为1次。超过规定时间但申请转正或延期的,《咨询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正式《咨询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有关能力评价条件变化、业绩证明等年检资料连同《咨询证书》副本一并报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年检;对达不到原条件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核定等级和专业范围或取消《咨询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或撤销《咨询证书》:

(一)以弄虚作假手段申请、复评及转正《咨询证书》的;

(二)涂改、转让、租借、买卖《咨询证书》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转包、分包所承接服务项目的;

(六)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承担的环境保护行业技术咨询服务项目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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