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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协同环保

来源:云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浏览量:5709 日期:2023-02-23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是指在生产建设过程中进行地表扰动、土石方挖填,并依法需要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共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各类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近800余项,项目涉及公路、矿山、水利水电工程、房地产、标准厂房、光伏、城市管网工程等各类行业,均通过评审或验收,并得到广大专家的一致好评!目前公司拥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平评价证书(2星)和水土保持监测水平评价证书(2星)。

企业名称

云南协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9号中铁云时代大厦B26

企业网址

http://ynxthb.com

联系人

宋工

联系电话

13888022259

传真

座机

0871-65239500



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工作类型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条第一款

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其中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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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成果

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项目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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